案 例(**公司)
《违约方不履行合同,守约方仍能获得既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2008年12月23日,**公司与**公司双方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公司向**公司定作木质防火门,用于某市园艺场综合楼,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665313.12元,并约定于2009年4月20日安装完毕。
签订合同后,**公司积极组织生产。但及至2009年4月初,**公司要求**公司降低合同总价,**公司予以拒绝。从而**公司拒绝**公司进场施工,并与其他公司签订定作木质防火门合同。**公司获知这个情况后,多次与**公司协商,但**公司以各种理由不予履行合同。**公司在获得**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后,多次去人去函,要求**公司停止其违约行为,甚至委托律师致函**公司,但**公司置之不理。
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委托赵宏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起诉后,赵宏律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对《产品购销合同》履行时**公司可以获得的利益鉴定,并以此作为**公司的损失要求**公司予以赔偿。经鉴定,**公司在履行上述合同时可以获得的利益为人民币133062.62元。
为此,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由环城公司赔偿**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33062.62元的判决。本案在判决书生效后,**公司主动支付了上述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