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司撤回拍品是否应当赔偿竞买人违约金及其他实际支出?》
2007年7月12日,河北省某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称“拍卖公司”)分别在《石家庄青年报》、金锤网(ptth://www.pmh.cn/)刊登“河北省某拍卖有限公司2007-61期拍卖会”公告,定于2007年7月30日10时拍卖3232吨木薯淀粉。蔡某获知情况后,电话咨询了拍卖公司,并认真查看拍卖公司官方网站金锤网的公告。拍卖公司告知拍卖是经海关委托,拍卖标的经审查符合拍卖规定。为此,蔡某表示愿意参加竞买,留下个人联系方式,并于2007年7月24日按拍卖公告的要求,加急电汇人民币100万元到拍卖公司的帐户,注明用途是预付款,而拍卖公司当日收到了蔡某的汇款。蔡某汇出款项后,一边马上找人分头在住所地组织资金,一边亲自动身前往拍卖标的所在地察看标的物,并于2007年7月27日赶到石家庄,准备参加拍卖。但在2007年7月30日进入拍卖现场,取得拍卖牌号后,拍卖公司知因委托人的原因,决定暂缓拍卖。而拍卖公司在没有通知蔡某的情况下,于2007年7月27日退回原告缴交的100万元。
蔡某认为,拍卖公司在接受拍卖委托时,没有尽到谨慎的义务,审查拍卖标的是否是委托人所有或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获知委托人撤回标的时,没有尽快通知蔡某,同时在没有通知蔡某的情况下,退回汇到的100万元。蔡某在获知拍卖要约后,根据拍卖要约履行承诺义务,并积极察看拍卖标的物,动用人力物力组织资金,造成蔡某的经济损失。根据《拍卖法》及《关于拍卖保证金等问题的复函》等规定,蔡某所汇出的100万元具有违约金性质。为此,蔡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拍卖公司赔偿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并赔偿因往返石家庄的差旅、伙食、住宿、误工等费用5万元。
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开庭审理了本案,认为根据《拍卖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同时,根据拍卖公司的拍卖规则并参考国内其他拍卖公司的拍卖规则,委托人有权撤回拍卖品,因此而造成的责任,应当由委托人承担。为此,驳回了蔡某对拍卖公司的诉讼请求。